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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组织员选聘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8-09-27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校党委组织员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组织员在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发展和党员管理教育监督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员制度是我们党总结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所确定的一项独具特色的工作制度。组织员是各级党组织专门从事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协调和处理上下级党组织关系、指导下级党组织开展组织工作的党务工作者。

第三条建立一支讲政治、敢担当、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具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专门队伍,有利于全面正确贯彻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要求,有利于抓好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建设,有利于严格坚持党员标准,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同时,还有利于了解党员思想状况,协助组织部门抓好党员队伍的教育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员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指导基层党组织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负责对发展对象发展材料的审查、党委审批前与发展对象的组织谈话,组织检査和帮助基层党组织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做好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检查发展新党员的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所在单位党委汇报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同纪检部门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总结推广发展党员工作经验。

第五条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助基层党组织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师生政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党内信息统计和信息化管理等日常工作。协助基层党组织积极探索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方法。负责本单位二级党校的日常工作,协助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正式党员和党支部书记的的分级培训。

第六条协助做好基层党建工作。协助基层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形式、方法和载体的创新。强化对基层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参加或列席研究、部署党建工作事宜的专题会议,做好党内文件运转、管理以及党务工作文稿起草等工作。

第七条调查研究新时期党建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学院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完成党委组织部、学部(院)党委(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党建工作。

第三章 组织员的设置和选聘

第八条学校党委组织部设置处级专职组织员1-2名;学校设立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的学部以及中国本科生学院应配备专职组织员1名;其他有中国研究生的教学科研单位配备兼职组织员1名。

第九条学校党委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选优配强组织员。专职组织员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须符合学校相应职级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热爱党务工作,积极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策与部署,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3.掌握党建基本理论和党的组织工作业务,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政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4.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自觉遵守党建工作制度和规定,严于律己,密切联系群众。

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三年以上党龄。

5.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身体条件。

第十条专职组织员为实职岗位,在学校在职教职工正式党员中选任,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兼职组织员实行定期评聘制度,每个聘期为两年,由二级党组织从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经验的本单位在职教职工党员或离退休老党员中聘任,并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兼职组织员不设行政级别。离退休兼职组织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四章 组织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工作汇报制度。组织员定期向同级党组织和党委组织部汇报工作,对重大问题应及时专题汇报,自觉接受校党委和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的领导,自觉接受党委组织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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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实行组织员工作例会制度。例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开展工作交流和专题研讨。

第十四条实行培训制度。学校党委组织部的专职组织员对二级单位的组织员进行具体业务指导和培训,每年至少集中培训一次,不断提高组织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内容主要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熟悉基层党建特别是党员发展工作方面的业务知识。

第十五条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学校党委和学部(院)党委(党总支)对组织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和奖惩评优的重要依据。对不能胜任工作任务的,应及时进行调整,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十六条实行挂职锻炼和轮岗制度。学部(院)专职组织员在任职期间,一般要有在党委组织部锻炼的经历,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进一步熟悉党建工作相关要求,在实践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专职组织员任期满十年的,应进行交流轮岗。

第十七条 实行组织员专人专岗和职务职级“双线”晋升制度。专职组织员要确保专职专用,并注意保持组织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实行职务职级“双线”晋升,加强组织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十八条实行奖惩制度。对党性强、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成效明显的组织员,应给予表扬或表彰,对好的做法,应及时总结推广,形成示范效应,提升组织员队伍的整体工作水平;对违反组织原则,不遵守党的纪律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经党委审议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