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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领导人员兼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5-22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人员兼职行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和《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领导人员”是指学校现职校级干部、退(离)休的校级专职管理干部和现任处级干部。

“兼职”是指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中兼任领导职务或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行为。

第三条 领导人员兼职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审批;

(二)实事求是、分层分类;

(三)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四)加强管理、发挥作用。

第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得因兼职影响应当履行的职责;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服从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发挥自身作用,切实维护学校利益。

第二章 兼职范围

第五条 学校领导班子正职经批准可兼任与学校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学校领导班子副职经批准可兼任与学校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第六条 校级领导干部中的专职管理人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社会团体或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七条 学校处级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校党委审批,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

第八条 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九条 领导人员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十条 对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要认真把握,严格审核,必要时听取有关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三章 兼职取酬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校级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机构领取薪酬。处级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机构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学校根据考核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领导班子正职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学校领导班子副职和处级干部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学校领导班子正职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

第四章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领导人员兼职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因职务提拔或任期届满继续兼职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兼职审批请示、备案报告须在兼职机构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现职校级领导干部兼职的,须经校党委研究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中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再担任领导职务或退休后兼职的,须经校党委研究同意后报教育部备案;学校处级干部兼职由校党委审批。

领导人员兼职审批或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兼职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

(二)领导人员现任(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机构兼职,兼职机构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

(三)兼职机构出具的邀请函;所兼职机构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

(四)领导人员已兼任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属新兼任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会长(理事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院长(校长、所长、主任)、企业的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等职务,需说明原任不再任职的原因;

(五)兼职机构章程和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五条 处级干部兼职的,须填写《北京语言大学处级干部兼职审批表》(见附件)由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连同审批或备案的材料报校党委组织部,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兼职。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领导人员兼职情况报告制度。领导人员应在年度述职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向学校书面报告本人兼职期间的履职,领取薪酬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领导人员兼职情况公示制度。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领导人员的兼职情况,以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会同各二级党组织加强对领导人员兼职的考核监督,防止出现违规兼职或者因兼职影响其应履行的职责。

对违反规定兼职、取酬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兼职期间违规取酬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领导人员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执行;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双肩挑”人员和学校处级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北京语言大学委员会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