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干部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不论价值大小,一律登记上交。
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消费卡等。
第三条 党员干部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和上级、本级组织的慰问)中收受的其他礼品,价值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必须登记;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的,必须登记上交。
凡属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即使是亲友馈赠的礼品,也不能收受。如有收受,必须登记上交。
第四条 校级领导干部收受礼品登记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其他人员收受礼品登记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 按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收礼品的,自回校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按规定交学校办公室或资产管理处。
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上交的,与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到受理登记的部门。
第六条 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登记上交的礼品由学校办公室、资产管理处登记造册后按相关规定定期处理。
第八条 学校办公室、资产管理处每学期末应将礼品上交及处理情况在校内公布一次,并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党员干部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礼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经2016年1月15日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办公室
2016年1月15日
礼品登记表
编号:
登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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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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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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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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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品名称、数量、 型号及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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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礼人姓名、 单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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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礼时间、地点: |
(以下由受理礼品登记部门填写) |
接受登记部门: |
礼品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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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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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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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品移交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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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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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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