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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援派挂职干部人才工作生活保障办法

发布日期:2020-12-31   点击量:

校党字〔202056


北京语言大学援派挂职干部人才工作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援派挂职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推进学校援派挂职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保障和激励援派挂职干部人才干事创业,根据《教育部直属系统援派挂职干部人才工作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教党〔201961号),结合我校援派挂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派挂职干部,是指按照教育部等上级部门部署,受学校选派参加援藏,援疆,援青,赴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和革命老区挂职锻炼(简称“西老革”挂职),定点扶贫,驻村第一书记,滇西边境山区挂职等援派挂职任务的干部人才。

第三条 坚持把援派挂职作为培养高素质干部人才的有效途径,将援派挂职干部人才纳入学校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注重把优秀年轻干部选派到条件艰苦和情况复杂的地区去磨炼意志、增长才干。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应按照人员管理权限,统筹考虑援派挂职干部人才的选派、培养、管理和使用工作,明确培养方向和锻炼目标。

第四条 援派挂职干部人才任期一般为1年半至3年。鼓励表现优秀、当地组织欢迎、本人自愿的援派挂职干部人才适当延长挂职期限。援派挂职干部人才挂职期间,一般不承担学校工作。学校将积极利用教学、科研、人才等方面优势,为援派挂职干部人才在挂职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支持。现任中层干部援派挂职期间,不占用原单位(部门)干部职数。

第五条  干部人才援派挂职期间,学校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联系负责同志要到挂职单位走访1次,看望慰问援派挂职干部人才,指导推动工作。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同志每年要去1次挂职单位,跟踪考察了解援派挂职干部人才工作生活情况;要利用春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以组织名义每年对援派挂职干部人才家属进行1次慰问。

第六条 建立联系人制度,援派挂职干部人才所在单位(部门)、组织部或人事处应为每位援派挂职干部人才确定联系人,每月至少联系1次,及时掌握他们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援派挂职干部人才如发生重大情况,联系人要及时报告。

第七条 干部人才援派挂职期间,只转组织关系,不转户口和行政、工资关系,由学校发放工资,享受校内同类同级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挂职期间晋升职务职级的,按照新职务职级发放工资,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八条 干部人才援派挂职期间,享受生活补助标准如下:援藏、援疆、援青的干部人才,每月补助5000元,每人每月给予交通补贴1000元、通讯补贴1000元,挂职期限一年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补助1万元;“西老革”挂职、滇西边境山区挂职的干部人才,每月补助5000元,每人每月给予交通补贴1000元、通讯补贴1000元,挂职期限一年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补助8000元;定点扶贫挂职干部每月补助5000,驻村第一书记每月补助6000每人每月给予交通补贴1000元、通讯补贴1000元,挂职期限一年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补助8000元;其他在内地基层锻炼的干部人才,每月补助2000元。有关待遇自干部人才赴任当月起执行。

第九条 援派挂职干部人才在援派挂职期间,享受保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保额不低于2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险由干部人才按照有关规定购买,由项目牵头部门负责报销。享受1次校内年度身体健康体检,体检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干部人才提出申请,人事处会同校医院统筹安排。干部赴任前,应及时到学校公疗办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干部人才如在援派挂职期间发生医疗费用,按本人在校时享受的医疗待遇报销。

第十条 援派挂职干部人才按规定享受探亲、休假,一年可报销4次本人往返挂职地的国内交通费按规定应休而未休探亲假的,可持挂职单位证明,一年报销亲属2人次往返挂职地的国内交通费。上述交通费用,应按照学校财务规定凭有效票据由项目牵头部门实报实销。扶贫干部可在扶贫工作结束后,按照扶贫工作每满一年休假一个月的标准休假。

第十一条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学校支持援派专业技术人才在挂职期间参加职称评审。挂职期满一年后,专业技术人才如达到学校职称评聘条件,可在挂职地参加职称评审,挂职期满经考核合格回校后,学校对其在挂职地评聘的职称予以认可。援派专业技术人才如按照学校职称管理规定,在校内参加职称评审,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组织部、人事处要同挂职单位紧密沟通,做好援派挂职干部人才的年度考核和集中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提前对援派挂职干部人才返校安置使用作出考虑。援派挂职期间的任职经历,在参加学校干部选任时,可视作校内同等任职经历。对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干部人才要重点培养、优先选拔,晋升职务职级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根据援派挂职工作需要,对符合选任条件的干部人才,也可以提拔任职后再赴当地工作。

第十三条 在开展表彰奖励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单独给予在挂职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干部人才名额。

第十四条 上级部门对援派挂职干部人才工作生活保障作出特殊要求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北京语言大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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