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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中层干部试用期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0-10-29   点击量:


校党字〔202047


北京语言大学中层干部试用期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完善试用期考核制度,参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试用期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教党〔202010号)有关规定,根据《北京语言大学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考核工作实施办法》(校党字〔2020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简便有效的原则,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考准考实试用期表现。

第三条 考核范围为实行试用期的新提任处级干部。

第四条 考核工作原则上在试用期满1个月内完成,如遇寒暑假等假期可向后顺延,也可根据工作实际,与年度考核或换届等工作结合进行。最晚不应超过半年。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情况。重点考核试用期内的政治表现、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工作实绩、党风廉政等情况。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合格等次是指综合表现好,认真履行试用期领导职责或岗位要求,完成试用期工作;基本合格等次是指综合表现基本达到领导职责或岗位要求,但在某个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有一定问题;不合格等次是指综合表现达不到领导职责或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出现重大错误。

第七条 试用期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党委组织部按学期制定试用期考核方案。

(二)成立考核工作组。党政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试用期考核一般由党委组织部成立考核工作组并组织实施;副职试用期考核一般委托考核对象所在单位(部门)二级党组织成立考核工作组并组织实施。如有暂未独立设置二级党组织等特殊情况的,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实际统筹安排。考核工作组应及时通知考核对象撰写个人总结,填写《北京语言大学中层干部试用期考核登记表》。

(三)发布预告。民主测评前,考核工作组在考核对象所在单位(部门)发布考核预告,设置意见箱。

(四)考核测评。召开述职测评会议,在一定范围内开展考核测评。参加人员范围为考核对象分管(联系)校领导和本单位(部门)人员,参会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应参会人员数量的80%。参加范围可根据考核对象实际情况予以调整。考核工作组在参加会议人员范围发放测评材料,进行考核测评。党委组织部负责测评材料制作和测评统计工作。

(五)谈话考察。考核工作组以谈话方式在考核对象所在单位(部门)征求对考核对象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意见,了解考核对象试用期内德才表现、主要工作情况、党风廉政情况等。考核谈话范围应包括分管(联系)校领导、所在单位(部门)班子成员(含委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代表等其他相关人员人数较少的单位(部门)可全部参加。谈话结束后,考核工作组应撰写谈话考察报告,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党委组织部。

(六)征求党风廉政意见。党委组织部就考核对象党风廉政情况征求纪委办公室意见。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考核测评及谈话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建议,经干部领导小组会讨论后,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经组织考核认定为合格等次的,通过试用期考核并办理正式任职手续;对考核合格率偏低、经组织认定为基本合格等次或建议延长试用期的,对考核对象进行组织谈话并适当延长试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对考核不合格率较高、经组织认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或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犯有严重错误的,免去试任职务,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试用期考核视为不合格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

(二)擅自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文章、作品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不执行民主集中制,闹无原则纠纷,影响领导班子团结和正常发挥职能作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不按领导班子分工履职或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对学校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

(五)学术不端或者师德师风存在问题受到查处,或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家庭美德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第十一条 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任前谈话,反馈试用期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党政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一般由分管(联系)校领导进行谈话;副职一般由考核对象所在单位(部门)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机关职能部门副职可由机关党委委托其所在部门正职进行谈话,特殊情况下,可由组织部负责同志谈话。

第十二条 试用期考核应当与干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等情况相互补充印证,坚持考人与考事相结合,把有没有担当、愿不愿做事、能不能成事作为识别干部、评判优劣的重要标准,增强考核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

第十三条 试用期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搞形式、走过场;

(二)不准隐瞒、歪曲事实,不准弄虚作假;

(三)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四)不准泄露谈话内容、测评结果等考核工作信息;

(五)不准干扰、妨碍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干部试用期考核材料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北京语言大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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