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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语言大学委员会关于干部校内挂职选调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20-11-30   点击量:

校党字〔2020〕51号

中共北京语言大学委员会关于干部校内挂职选调工作办法

为做好我校优秀年轻干部选育工作,拓宽干部成长渠道,促进干部交流锻炼,进一步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适应新时代要求大力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意见》及干部挂职锻炼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干部校内挂职、选调工作办法。

第一条 基本形式

(一)挂职

挂职是指根据工作需求和干部培养锻炼需要,经学校党委研究,由党委组织部选派人员至校内空缺中层干部岗位或临时设置的干部岗位挂任临时性职务。一般为副职岗位,不挂任领导班子“一把手”。

(二)选调

选调是指根据工作需求和干部培养锻炼需要,经学校研究,在学校重要专项任务中临时调用合适人员至所需单位(部门)工作。

挂职时间一般为3至12个月,特殊情况时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延长。选调时间一般截止至专项任务完成时。挂职、选调结束后,除另有任用外,人员仍回到原单位工作。

第二条 选拔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作风正派。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组织能力、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较强。

(三)我校正式在编在岗人员,一般为现任中层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或在本单位(部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职员工。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身心健康。

(五)符合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选拔程序

(一)挂职

1.确定岗位需求。由党委组织部结合工作实际需求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统筹考虑干部空缺岗位及临时设置岗位需要,研究提出挂职岗位设置方案,经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2.确定挂职人选。以组织选派为主,同时根据岗位情况可采取单位(部门)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党委组织部统筹考虑干部培养锻炼情况,在征求人选及接收、派出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后,采取调阅档案、考察谈话、征求纪委意见、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等多种方式确定初步人选,经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3.挂职干部任职。挂职人员确定后,由党委组织部履行任职手续。挂职期满后,自动免去挂任职务。

(二)选调

1.确定任务需求。由承担学校重要专项任务牵头部门结合任务实际需要,研究提出选调需求。

2.确定选调人选。由专项工作领导机构牵头,会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提出初步人选名单,并在征得人选所在单位(部门)及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出选调建议人选名单。中层干部选调报分管组织工作校领导同意后实施;教职员工选调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同意后实施。

3.选调人选备案。选调人员确定后,由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按照人员管理权限分别备案。

第四条 管理考核

(一)挂职、选调超过半年的干部,可将党组织关系转至接收单位(部门)。挂职、选调半年以内的干部,可在接收单位(部门)临时参加组织生活。

(二)现任中层干部挂职期间,由当年工作半年以上单位(部门)进行年度考核;其他人员挂职期间按挂任职务接受组织部年度考核。如挂职时间较短,由组织部与人事处协商开展考核,原则上不重复考核。选调干部工作结束后,接收单位(部门)应根据人员管理权限在1个月内向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提交选调人员工作鉴定。

(三)如因工作需要,提前结束或延期挂职的,须由干部本人和接收单位(部门)向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说明,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同意后,履行相关手续。

(四)对因身体状况、思想作风、工作能力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挂职、选调的,或只挂名未履行职责的,要及时调换。

第五条 政策待遇

1.挂职、选调期间,人员不占用接收单位(部门)编制和干部职数,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等按原岗位标准执行,由派出单位(部门)发放。

2.现任中层干部挂职期间,保留原干部职务。教学科研人员挂职期间,由派出单位(部门)和接收单位(部门)协商,酌情折减其教学科研工作量。在职级晋升、职称评定、评奖评优等方面,派出单位(部门)应对挂职、选调人员同等对待。

3.挂职经历可以作为干部任职的经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等条件下,挂职、选调期间表现优秀,特别是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人员,在干部选任中将优先考虑。

第六条 有关要求

派出单位(部门)要为挂职、选调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持,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挂职、选调人员要自觉服从组织安排,珍惜锻炼机会,认真开展工作,不断增长才干。接收单位(部门)要为挂职、选调人员安排实质性工作,加强指导,严格管理,使他们能够深入参与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北京语言大学委员会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