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字〔2020〕57号
北京语言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事业和学校工作顺利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9〕8号)《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号)和中组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努力将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学校事业改革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和直属单位的党政中层领导干部。涉及选举和依法任免的中层领导职务,其选举和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学校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科学谋划,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热爱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和“三全育人”,有实践经验,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管理工作,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师生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师生,自觉接受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四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善于听取和集中正确的意见。
第六条提拔担任中层领导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具有博士学位且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新提任的管理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有学生工作经历。
(三)担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管理岗位人员应任副职领导职务两年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担任教学科研单位行政正职和负责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业务主管部门正职的,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担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管理岗位人员应任项目负责人三年以上,或任七级职员四年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并具备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党委组织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中层领导干部,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党龄。
第七条提任中层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龄原则上要能任满一届;换届调整时连任的中层领导干部的年龄,由学校党委根据具体岗位需求和干部队伍年龄结构,本着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的原则统筹确定。
第八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在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九条党委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学校党委选人用人提供参考。
第十条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向学校党委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建议。
第十一条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报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对动议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二条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校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校内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实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沟通协商后,由学校干部领导小组会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原则上应当差额提出;当情况不适合时,也可不提出参考人选;
(三)召开推荐会议,工作组说明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六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也可先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参加范围为:所在单位(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含委员)、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教工党支部书记代表、教师和其他教职工代表(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学术委员会、教代会、工会、共青团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代表等)。人数较少的单位可全体参加。
民主推荐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研究确定。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进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且推荐意见集中的,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十九条民主推荐比例较低或推荐意见分散时,一般应进行二次推荐,或由党委常委会集体研判,意见集中的,可列为考察对象,如意见仍分散,应暂缓选任程序,调整人选产生范围并重新酝酿意向性人选。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等取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二条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经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会讨论,并由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可以差额确定,也可以等额确定。
第二十三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组成考察组进行严格考察。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服务师生、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额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团结合作、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四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和方案,经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会酝酿讨论,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报告。
对换届连任、平级转任的考察对象,可适当简化考察程序。
第二十五条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含委员)、所在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所在党支部书记、与考察对象工作联系较多及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人数较少的可听取全体人员意见。根据需要,还可以听取与考察对象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单位人员意见。必要时也可以听取巡察、审计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六条强化审核措施,严格落实“凡提四必”。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干部档案做到“凡提必审”;对属于须核实范围的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做到“凡提必核”;对拟提拔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书面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做到“凡提必听”;对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做到“凡提必查”。
对政治信念、纪律规矩、师德师风、学术诚信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七条考察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价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
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党委组织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中层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由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会充分研究,并征求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的意见和有关代表人士的意见。
第三十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纪检监察部门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二条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书记、校长应末位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汇报拟任人选的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四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三十五条中层领导干部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六条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在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领导干部,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三十八条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期制,每届任期为四年。
第三十九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条中层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由学校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经党的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的代表大会等选举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党群系统中层领导干部以党任文件发布任职通知,行政系统中层领导干部以校任文件发布任职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随任命文件送档案馆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二条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原则上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两届或十年的应进行交流。学术性或专业性强,领导能力突出的中层岗位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经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并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可适当暂缓交流。
(三)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经学校选派,参加校内、校外挂职、选调锻炼,期间表现突出的,特别是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的,在干部选任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具有“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经历者,在干部选任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四)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部门之间、单位之间、职能部门与教学科研和直属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干部交流良性工作机制。
(五)干部交流由学校党委领导,党委组织部具体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六)交流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学校党委限定的时间内到任,并及时办理工作交接等有关手续。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以及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涉及其他回避情况的,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9〕1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规范直属高等学校选人用人工作的通知》(教党〔2018〕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教党〔2020〕10号)执行。
第四十四条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直接指导研究生的,本人必须回避。
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五条中层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六条实行中层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须个人写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责令辞职指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任职期间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者,免去现职。
第四十七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同级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降职制度。中层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九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严禁因人设岗,除挂职干部外,学校内部机构一般不设置助理岗位;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时,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一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三条强化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检查。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反映选人用人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要逐条查清;举报失实的,要及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和正名;对打击报复和诽谤、诬告、陷害行为,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建立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委组织部与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五条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北京语言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校党字〔2018〕20号)同时废止。
中共北京语言大学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