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党组织: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学校党委制定了《北京语言大学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经 2023年第19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北京语言大学委员会
2023年7月24日
北京语言大学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
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京组通〔2021〕45号)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层党组织使用学校事业经费、党费或其他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按照“立足支部、服务基层、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党建活动经费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严格限定使用范围,用于开展党建活动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要统筹使用学校事业经费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预算先行、量入为出。
第二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来源:
(一)学校以上一年度党内统计的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人数为依据,按照党员年人均不低于300元的标准核定学校党支部工作和活动经费,按照党员年人均不低于100元的标准核定学校党员教育培训经费。
(二)党费。根据党员上一年度缴纳总额,25%按照规定上缴上级党组织,25%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统筹使用,50%由学校二级党组织统筹使用。
(三)上级专项拨款等其他党建活动经费。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主要用于:
(一)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学习调研,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电子音像制品和电教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等。
(二)组织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而产生的活动用品和工作用品等。
(三)表彰奖励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
(四)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等产生的会议费、印刷费、服务费等。
(五)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六)租赁和修缮、维护党建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等。
(七)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经费支出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可支出项目和标准是: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租用中大型车辆的,按照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采购与招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在北京市内租用大巴车(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车(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租车到远郊区及到京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北京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参照《北京语言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三)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参照《北京语言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北京市内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确需在外住宿的,党支部需事前一周报二级党组织审批;二级党组织需事前一周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北京市内住宿费参照三类会议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北京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参照《北京语言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北京市内开展党建活动,参照学校工作加班餐费标准,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有关标准执行。
(七)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批准后据实报销。
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和印制的培训资料费用。
门票费,是指党员学习、参观活动集中购买的门票费用。
讲解费,是指聘请专业人员为党员学习、参观进行讲解的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与开展党建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七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引导党员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同时要注重与中心工作深度融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八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丰富载体,强化政治性、体现庄重感,让活动有“党味”,使党员从中得到锻炼、受到熏陶,增强对党组织的归属感,提升党组织凝聚力、影响力。
第九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就近就便,充分利用本地条件。党支部到北京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需事前一周报二级党组织审批。二级党组织到北京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需事前一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要严格控制到北京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的规模、时间和次数,每个基层党组织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北京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要有详细的活动方案和明确的主题。对技术性、辅助性服务事项,如开展党建活动所需的车辆租赁、住宿和餐饮等,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党员教育培训机构或基地第三方办理,同时要从内容、程序、内部控制要求、保密制度上进行审核把关、过程管控。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变相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和挪用党建活动费用。
演出、话剧等媒体市场化程度较高,原则上不得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开展此类活动。公益性质的展演和上级明确要求组织观看的除外。
第五章 计划管理和报销结算
第十三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和列支渠道等),应当开展前有申请,活动后有验收。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年度党建活动计划要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讨论,每年3月底前报党委组织部审核。
第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书记是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指派专人负责经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可留存不多于40%的经费,统筹用于本单位党建工作,其余经费的使用适当向党支部开展党建活动倾斜,保障各党支部活动有效开展。
第十五条 基层党建活动经费的支付应当执行学校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执行。划拨的基层党建活动经费首次按70%比例预拨。如使用经费超出预拨金额,可申请拨付剩余部分。一般限本年度使用,余额年底收回。
第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开展党建活动,应报上一级党组织和财务处批准。
第十七条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每半年要以适当方式向党员大会通报,接受党员监督。各二级单位党组织每年年底前向党委组织部提交本年度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情况总结报告,接受监督检查。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和全面从严治党(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三)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党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法纪处分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基层党组织利用党费开展党建活动的审批权限,按照《北京语言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校党组字〔2017〕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党委常委会审议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北京语言大学党员活动经费使用及管理暂行规定》(校党组字〔201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