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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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民主评议党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2   点击量: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现就开展2023年度民主评议党员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1.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发放测评表,见附件1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

2.党支部委员会或者党员大会根据民主测评情况,综合党员在理想信念、政治立场、组织纪律、作用发挥、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日常表现,实事求是地对每名党员提出评定意见并向本人反馈。

3.评议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定为“优秀”的党员比例一般不超过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对评为“优秀”的党员要予以褒奖;对评为“合格”的党员,要肯定优点,提出希望和要求;对评为“基本合格”的党员,要指出差距,帮助改进不足;对评为“不合格”的党员,要立足教育转化,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组织处置。

4.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但不评定等次。

5.对受党纪处分党员评议等次,按照《组工通讯》2021年第65期规定执行:

1)党员受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2)党员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党员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评定不合格等次

4)党员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第三年,不评定等次

5)党员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参加民主评议,不评定等次。结案后,免予党纪处分或者不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按前款规定办理

6)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

、组织领导

各二级党组织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并于410周三下班前将民主评议党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纸质版报送党委组织部(二级党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电子版提交党委组织部邮箱:zzb1013@blcu.edu.cn。各党支部将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情况表(附件2)报所属二级党组织备案。


联系人:郑杰

 话:82303014


附件:

1.党员民主评议测评表

2.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情况表

3.民主评议党员情况汇总表



党委组织部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