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字〔2019〕57号
北京语言大学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健全完善干部管理监督机制,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中层干部队伍,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及干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层干部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应当遵循高等教育规律,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干部,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促进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机关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和直属单位的党政中层领导干部。
第四条 学校党委对全校中层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党委组织部按照学校党委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统筹实施。
第二章 教育培养
第五条 完善干部教育培养制度。建立分层次、按类别、多渠道的干部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党的理论、理想信念、党性修养、道德品行、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管理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实践锻炼,着力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六条 中层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干部教育培训主要以组织调训、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集中培训、网络培训、研修考察、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学校党校是干部教育培训的主渠道。
第七条 按照《北京语言大学干部教育培训办法(试行)》,处级以上党政干部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干部应严格遵守教育培训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教育培训任务。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强化实践锻炼,加强对优秀中青年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的培养。采取本岗压担、挂职锻炼、交流轮岗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将综合素质好但经历单一的年轻干部交流到职能部门、基层学院、艰苦岗位和复杂环境工作,有计划地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对口支援、定点帮扶的边远艰苦地区挂职工作。
第九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第十条 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学校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为干部教育培养创造必要条件,设立专项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执行财务规定,不断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分类实施、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第十三条 不断完善中层班子和中层干部考核工作办法,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建立导向明确、突出业绩、能上能下、科学实用的考核评价体系,推动中层单位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引导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促进中层班子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支撑、服务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考核评价应当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任期目标、年度工作任务等为依据,注重工作业绩和师生评价。考核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设置考核内容和评议要素,并进行总体评价。正职干部重点考核执行学校决议、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抓班子带队伍、解决重要问题、组织协调工作、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等方面的情况。副职干部重点考核协调配合、主动担当、推动落实、组织实施能力等。
逐步实行干部分类考核,根据机关部门、教科研单位、直属单位的不同职能,确定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评价指标。
第十五条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将抓党建工作情况作为业绩指标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中。实行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 中层班子考核以思想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为基本内容,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十七条 按照《北京语言大学干部考核实施办法》,中层班子和中层干部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提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干部,一年试用期满后,要进行试用期考核。干部任期考核和试用期考核分别在任期届满和试用期满后进行,年度考核工作按自然年度一般于每年底至次年初进行。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年度工作情况,任期考核主要考核近三年的任职情况,试用期考核主要考核试用期间的情况。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试用期考核结果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双肩挑”干部应当把主要精力投入管理工作,任职期间主要考核其管理工作的成效。
第二十条 完善考核结果反馈与奖惩激励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中层班子建设和中层干部培养使用、管理监督及绩效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激励保障
第二十一条 实行学术恢复期制度。中层干部连续任现职级满一届(三年)以上且任职期间考核均达到称职以上,因工作需要、达到任职年限或任职年龄等原因,不再担任中层领导职务回到教学科研岗位的,可申请一定期限的学术恢复期,学术恢复期内不考核教学科研工作。连续任职满三年但不足六年的干部,学术恢复期为六个月;连续任职满六年及以上的干部,学术恢复期为十二个月。学术恢复期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期间的寒暑假等假期计入学术恢复期内。学术恢复期不可拆分使用,不允许延期。学术恢复期由干部自主、自愿申请,一般应在退出干部岗位后3个月内向组织部提出。组织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后,报学校党委审批,并向申请人反馈学术恢复期审批结果。
第二十二条 学术恢复期干部可以以科研立项形式向学校申请基本科研业务费。连续任职满三年但不足六年干部,可申请基本科研业务费最大额度为8万元;连续任职满六年及以上干部,可申请经费最大额度为15万元。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申请由科研处按照有关规定流程审批,获批经费的管理及使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层干部、优秀年轻干部在承担专项重要工作、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履行岗位职责等方面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表现优秀的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中层干部承担“援疆”“援藏”或其它对口支援等学校相关任务的,其待遇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严格按照“三个区分开”要求,妥善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四个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挽回损失等“六个条件”,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深入核实和综合分析研判,对符合容错条件的干部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对于免责干部不作负面评价,不影响其考核定级、评先评优、推荐资格、选拔任用等,为干部改革创新创造良好环境。坚持容纠并举,作出容错免责认定时,要同时提出纠错措施,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已发生的失误错误主动采取补救,防止一容了之。
第二十六条 完善干部保护机制。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严格执行函询采信反馈制度,对经核查不属实的信访举报,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查核结果,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不良影响,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五章 监督约束
第二十七条 中层干部应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如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督促中层干部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在日常工作中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督察调研、提醒、函询、诫勉等方式,履行对中层班子和中层干部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包括任职谈话、日常谈话、试用期谈话和诫勉谈话等。任职谈话由学校党委负责实施,日常谈话和试用期谈话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诫勉谈话由纪委和党委组织部共同实施。
第三十条 实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按审计实施时间,分为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离任审计指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因提拔、交流、退休、免职、辞职、降职或机构撤并等原因离开所在岗位,学校对其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检查和评价,一般在被审计人离开岗位前后一年内启动实施。任中审计指领导干部在任期间,学校对其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检查和评价。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北京语言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由党委组织部向审计处提出书面委托,由审计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一条 实行处级干部外出请假制度。按照《北京语言大学关于实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制度的通知》,处级正职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副处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病因事请假,须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处级副职干部因病因事请假,应预先征得本部门正职同意。请假应同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处级干部外出须将工作妥善安排,不得影响日常工作。离岗期间保持联络畅通。返校后应在第一时间向批准请假领导销假,并通知学校办公室。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离京,按上述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十二条 实行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制度。按照《北京语言大学中层及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由学校党委“一事一审批”,出国(境)时间应安排在公休日、节假日或寒暑假内。不准以申请旅游、探亲等名义,持因私证照出国(境)处理公务;不得擅自更改已审批行程或绕道第三国或在境外加签他国(地区)签证;不准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准在国(境)外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不得擅自以领导干部身份在国(境)外参加公开活动,确有需要的,应事前向党委组织部报告;不准接受外国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
第三十三条 实行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统一保管制度。处级干部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护照、赴港澳通行证、赴台湾通行证),日常应交由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提任处级干部前持有出入(境)证件的,应在任职通知下发后7天内将证件交至党委组织部。因遗失等原因不能按时上交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办妥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7天内将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回国(入境)后10天内应将出入(境)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对违反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规定,不按规定时限缴交或拒不交出证照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处分。
第三十四条 实行处级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按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处级干部每年应当按学校通知要求集中报告上一年度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以及家庭收入、房产、投资等,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拟提拔为处级干部的考察对象,或者拟列入处级干部的优秀年轻干部人选,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年度集中报告后,干部报告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向党委组织部提交说明报告,进行个人事项补充申报。干部个人学历、学位、职称等个人关键信息发生变化的,也应在信息变更30日内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个人事项核查经认定查核结果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优秀年轻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情形的,从重处理。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优秀年轻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实行处级干部兼职审批制度。按照《北京语言大学领导人员兼职管理办法》,学校处级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任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如顾问)、常务理事、理事、外部理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填写《北京语言大学处级干部兼职审批表》,由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后方可兼职。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在兼职机构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兼职干部应在年度述职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向学校书面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领取薪酬、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严禁职务取酬行为。职务取酬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以处级干部身份参加岗位工作职责相关的各类校内活动领取报酬,如主持或参加会议、评奖、考核、颁奖、典礼、慰问、开闭幕式等;以处级干部身份担任校内各类委员会、学会、理事会等议事机构成员时领取报酬等。处级干部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完成教学、科研等工作,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取酬的属于合规取酬。例如:项目论证费、专家评审费、通讯评审费、讲座费、硕士博士生指导费、开题及综合考试费、论文答辩费、超教学科研工作量津贴、教学科研奖励等。
第三十七条 严禁违规发放和领取津贴补贴。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补贴、生活性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等。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要求,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等。
违规领取津贴补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在校内多部门多头领取津贴、补贴;利用职务便利或影响,违规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等。
第三十八条 实行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由分管组织工作领导主持,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就干部监督工作中出现的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对策、提出处理方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北京语言大学委员会
201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