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组通〔2017〕2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各级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 党费收缴
(一)收缴标准
1.有工资收入的在职党员。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是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绩效工资具体指校内工资中的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项目,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下津贴和补贴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交纳比例为:每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党费计算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每月应交党费计算公式:
每月党费=党费基数×交纳比例=[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津贴补贴(补工+工补+副补)-(月扣缴保险+月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税金]×交纳比例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
学校离退休党员以基本离退休费为党费计算基数。每月党费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每月应交党费计算公式:
每月党费=每月基本离退休费×交纳比例
对于纳入社保发放离退休工资且工资不好拆分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离退休人员党员,可按养老金总额的30%左右确定党费交纳基数,原则上同等收入的离退休人员缴纳的党费数额大体相当。
3.学生党员。没有工资收入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党员月交纳数额,经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后,年内一般不变动。但党员因职称和职位变化工资收入发生变化的,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基层党组织要协助党员进行核算工作。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自觉按月足额交纳党费。一般每月领取工资后一周内由本人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在校工作期间可以持证向校内工作单位党组织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出国时间三个月以上且有工资收入的教职工党员,一般要在临行前,按本人最后一个月工资数额和规定比例一次性交清出国期间的党费。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不得留存党费。
(三)党费缴纳程序
1.党支部组织委员要每月收缴一次党费,一般应在当月7日内收齐,同时填写《收交党费登记本》,连同所收党费上缴分党委(党总支),办理上缴手续。
2.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应在每月15日前汇总本单位各党支部应缴的党费,经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和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持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凭据,将党费交到学校财务处,并将交款收据留存。
3.分党委(党总支)收缴党费工作一般由分党委(党总支)组织委员负责。如有特殊情况组织委员不能按时上交党费,须由所在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委派一名委员代为缴纳。
4.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分党委(党总支)代收,上交党委组织部,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党委组织部通过北京市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二、 党费使用
(一)党费使用的范围
1.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使用党费坚持在适用范围内,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慰问老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印制财务手续的工本费等相关费用。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党费使用范围要严格,专款专用。对于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一律不准在党费中开支。
(二)党费的上缴和留用
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学校党费按收入总数的25%按季度上缴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按收入总数的75%留存学校党委。留存部分中,按收入总数50%的比例返还,作为基层党组织用于开展活动、鼓励组织活动创新,加强党支部建设的费用;按收入总数25%的比例留存学校党委,用于进行党员教育,开展党建活动等的支出。
(三)党费使用的审批制度
严格党费审批制度,是保证正确合理使用党费的重要措施。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1)明确审批权限。原则上党费支出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签字审批;5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由党委组织部部长签字审批;30000元以上至80000元(含80000元)以下的,由党委书记签字审批;80000元以上的,由学校党建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审批。
(2)履行审批手续。党费使用前要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党费使用的申请要写清使用用途和使用理由。使用党费发生的所有票证和单据,均应由经手人和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核查签字,并按照审批权限经相关领导签字后,办理报销手续。
三、党费管理
党费的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也是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坚持严格管理,规范制度的原则。
学校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分开。党费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一般由党委组织部指定一名干部专人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党费财务管理由学校财务处负责,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独立设立账户,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要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党费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学校的党费登记薄和缴费凭证,由组织部保存;基层党组织使用过的登记薄和缴费凭证,由所属的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移时,须根据登记薄的记录注明党费交纳时间。
党费的收缴和使用要有符合财务规范的原始凭证,禁止使用白条子。原始凭证要有经手人和审批人签字,方可生效。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全校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各二级单位党组织也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学校党委定期在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同时每年还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书面报告。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各项规定,每年应进行专项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上级要求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北京语言大学党委组织部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