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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系(室)务会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7-11-09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科研单位系、教研室等内设机构管理和决策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及规范化,建立系、教研室内部良好的统筹协调、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系(室)务会(以下简称系务会)是指教学科研单位下设的系、教研室等内设机构开展工作的基本形式。凡涉及本系重要事项,都应提交系务会集体讨论,由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党支部书记共同决定。

第三条系务会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四条系务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章 参会人员

第五条系务会参加人员一般为本系党政正副职。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由党政正职商定其他参会人员。

第六条系务会一般由本系党政正职共同召集。会议一般由系主任主持,也可根据议题内容,由党支部书记主持。

第三章 议 题

第七条系务会议题由本系党政正职共同研究确定。若某些上会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上会,经进一步调研协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若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向学部(院)领导报告。

第八条系务会主要讨论和决定的议题,一般包括: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安排、科研管理、经费管理、学生活动及管理、师资队伍建设及管理、教职工聘用和晋级晋职、学科和专业建设、安全稳定、评奖评优,以及“三重一大”等方面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由本系党政正职协商后统一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系务会议题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需要进行决策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准备,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对于需要提交系务会讨论决定的问题,会议主持人要在会前就会议要讨论的有关问题同相关人员认真交换意见。

第十条系务会讨论问题时,主持人要充分发挥民主,与会的每位成员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系务会可采用口头表达、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决策,赞成人数应占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因故不能与会人员可对会议议题提交书面(含邮件)意见。主持人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议题决策应作出明确的结论。

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可暂缓决定,待请示学部(院)后确定。

第十二条会议须由专人用专用记录本记录,记录要详实、准确,包括:名称、时间、地点、议题、主持人、出席与缺席人员、记录人、讨论发言记录、会议决议等,并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字审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原则和纪律

第十三条个人必须坚决执行会议决定。在讨论决定问题时,若个人意见被否决,可以在系务会上声明保留,也可向上级反映,但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召开系务会的时间一经确定,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不能参会的,必须事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系务会原则上应避免以微信、商谈形式进行议事。若有紧急事项来不及召集会议研究时,系务会召集人可以通过电话、微信商谈形式与系务会全体成员研究,认真记录每位成员的意见,并在下次会议上通报。

第十五条对尚未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漏。

第十六条与会人员在会议讨论涉及到本人及其亲属的议题,应当主动回避。

第六章 会议的落实、督办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系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须及时传达到全系教职工。系务会一旦形成决定,要按岗位职责分工落实,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向系务会报告。系主任或党支部书记负责督促检查系务会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凡经系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如需调整,则应提交系务会进行复议决定。

第十九条系务会成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系务会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系务会决定,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教学科研单位内设的系、教研室等机构。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共北京语言大学委员会

2017年11月9日